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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车天幕存缺陷索赔90万,法院终审驳回三倍赔偿诉求

      [  中关村在线 原创  ]   作者:十三号胡同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唐先生以二十二万五千元购入一辆展车。提车次日,他发现车辆全景天幕玻璃夹层出现局部变形及细微裂纹。尽管存在该问题,唐先生仍按程序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

    事后,出于对车辆质量的担忧,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报告显示,该车天窗玻璃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且密封胶条的安装工艺未达整车厂原厂规范要求。

    唐先生据此主张销售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购车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二十二万五千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三倍赔偿六十七万五千元,合计索赔九十万元。

    销售方则辩称,该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交付前已完成售前检测(PDI),未检出异常;同时,唐先生在购车时已明确知悉车辆为展厅展示用车,销售方不存在隐瞒实情的主观故意。此外,唐先生在发现问题后仍继续办理上牌并实际使用车辆,表明该瑕疵并未实质性影响其购车意愿与使用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主观上无欺诈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天窗玻璃所涉瑕疵属局部性、可修复性缺陷,未导致车辆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亦不构成法定退车情形。综合考虑瑕疵性质、影响程度及消费者合理期待,法院酌定销售方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二万元,对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展车时应强化验车意识,收车前务必细致查验关键部件状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理性维权,避免因后续使用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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