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8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江先生与庆德宝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庆德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该案源于2022年4月,江先生在庆德宝公司购入一辆进口宝马540i,裸车价格为58.39万元。加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必要支出后,实际落地总价超过64万元。双方签署销售合同,并于当月22日完成车辆交付。
同年6月,江先生驾车发生轻微擦碰,送修补漆时,维修机构发现该车存在二次喷漆痕迹。经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车辆驾驶侧车门板、引擎盖、左前翼子板及左侧A柱部位漆层厚度不均,系维修所致。
2022年8月,江先生以销售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庆德宝公司在售车时隐瞒车辆维修事实,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标准索赔175.17万元,同时赔偿购置税、保险费等实际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漆面修复发生的具体时间,亦不足以证实庆德宝公司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故未支持欺诈认定。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并由庆德宝公司赔偿江先生购车相关税费等合理支出。
江先生对该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陆续在网络平台发布多条视频,反映其购车过程中遭遇的争议情况,重点质疑庆德宝公司在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问题。
随后,庆德宝公司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在平台首页置顶公开致歉三十日,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先生所发布视频内容虽具批评性质,但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且所涉事实基本围绕其亲身经历展开;庆德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经营业绩下滑与视频发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因该行为遭受实质性贬损。据此,法院认定其名誉权受损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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