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刑事司法专题指导性案例,系统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其中第四项规则专门针对辅助驾驶功能启用状态下的驾驶人责任认定作出界定。
当前,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趋普及,但部分驾驶人在开启该功能后放松警惕,出现分心使用手机、闭目休息等行为;更有甚者,擅自加装所谓“智驾神器”等违规装置,干扰系统正常监测,长期脱离方向盘操控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隐患。
指导性案例第二百七十一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仅属驾驶辅助工具,不能取代驾驶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驾驶主体。驾驶人一旦启动辅助驾驶功能,即仍为实际承担驾驶职责的主体,须全程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与操作责任。若行为人通过私自改装设备规避系统监管,即便未在主驾驶位实施直接操控,亦不改变其作为驾驶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旨在厘清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边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强化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与价值引导功能,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与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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